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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奔德乐汽车销售配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54422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奔德乐汽车销售配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奔德乐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4422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丁忠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奔德乐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南四环69号。

经营者严跃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奔德乐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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