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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南京福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梅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六知民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南京福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梅政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梅政百货经营部,南京福泰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梅政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215号。

经营人梅政,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福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国际公寓1905室。

法定代表人方厦香。

被告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农副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梅政百货经营部、南京福泰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梅政百货经营部、南京福泰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新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1元,减半收取441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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