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刑初1621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621号
案件名称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刑初162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6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晓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始,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国际服装城1D75档口,从事销售假冒“TOMMYHILFIGER”、“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西城同德鞋业基地H栋2030号作为仓库。

2015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从该档口缴获假冒“TOMMY”T恤共计50件、假冒“LACOSTE”T恤共计100件、销售单据62张,从仓库缴获假冒“LACOSTE”T恤共计6400件、假冒“TOMMY”T恤共计2880件(经鉴定,缴获的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293088元)。

经审计,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554元。

截止2015年8月5日,涉案的“TOMMYHILFIGER”、“LACOST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唯辩称是从2015年3月才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徐某甲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国际服装城1D75档口,销售假冒“TOMMYHILFIGER”、“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西城同德鞋业基地H栋2030号作为仓库。

2015年8月5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档口和仓库进行搜查,从该档口缴获假冒“TOMMY”T恤共计50件、假冒“LACOSTE”T恤共计100件、销售单据62张,从仓库缴获假冒“LACOSTE”T恤共计6400件、假冒“TOMMY”T恤共计2880件。

经鉴定,缴获的943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合计293088元。

经审计,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销售假冒上述品牌服装的销售金额共计51554元。

另查明,“TOMMYHILFIGER”、“LACOSTE”商标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明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徐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归案情况。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对其售假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丘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徐某甲是夫妻关系,徐某甲经营的站西路金都国际服装城1D75档是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的租赁手续,但她没有参与档口经营,主要负责照看两个小孩。

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2015年8月初该公司调查发现本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服装城1D75档在出售假冒“TOMMYHILFIGER”、“LACOSTE”品牌的服装,档口经营者是一名男子,仓库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西城同德鞋业基地H栋2030仓,仓库内有大量涉嫌假冒的商品。

故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照片辨认,证人徐某乙指认被告人徐某甲就是涉案档口的经营者。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证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都国际服装城1D75档是以证人丘某的名义租赁的,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西城同德鞋业基地H栋2030仓库是以被告人徐某甲的名义租赁的。

6、假冒“TOMMYHILFIGER”、“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照片、档口及仓库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和赃物情况。

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对涉案档口和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假冒“TOMMY”和“LACOSTE”品牌的T恤共计9430件、销售单据1批(共62张)8、经被告人徐某甲签认的销售单据,证明其销售情况。

9、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承诺书、鉴证书、价格证明、鉴定意见、投诉书;

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请求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承诺书,证明本案的侵权情况。

10、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5]2663号《关于假冒“TOMMY”牌衣服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缴获的假冒T恤鉴定总值293088元。

11、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5】9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证明经检验被告人徐某甲确认的62张销售单据,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徐某甲共销售价值51554元的假冒商品。

12、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材料,证明其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徐某甲售假起始时间的认定,其辩解从2015年3月才开始售假,经查,涉案档口是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租赁的,缴获的销售单据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有记录,与其该项辩解可以相互对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9430件服装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