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86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462013-4。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维纳斯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47号。
经营者张培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维纳斯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