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联华阳光山水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245号。
经营者:张雷,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联华阳光山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