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
经营者杨峰。
委托代理人石雨,该公司经理。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与被告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以下简称泗阳钻石年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金叶、余杨柳,被告泗阳钻石年代的委托代理人石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柜公司诉称:钱柜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6744917号“”等注册商标。
钱柜公司是业内最早的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早已被认定为知名商标。
泗阳钻石年代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在其招牌和营业场所内大量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且以钱柜名义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团购和宣传,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后果,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钱柜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钱柜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泗阳钻石年代: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宣传信息;
2、在宿迁电视台、《宿迁日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泗阳钻石年代辩称:一、泗阳钻石年代经营行为存在侵权,但侵权行较为轻微并不严重,而且因为主干道修路,有两年的时间基本没有营业收入。
二、钱柜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钱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3226号公证书,拟证明第779781号“”商标注册信息。
2、(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4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查询1页,拟证明第3214677号“”商标注册信息。
3、(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1号公证书,拟证明第4003165号“”商标注册信息。
4、(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5号公证书,拟证明第4003164号“”商标注册信息。
5、(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2号公证书,拟证明第6744917号“”商标注册信息。
6、(2015)鄂琴台内证字第747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的特别授权代表彭刚,有权自行或另行指派代理人代表原告对任何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该组证据证明钱柜公司依法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对泗阳钻石年代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组证据:7、(2015)宿泗证民内字第182号公证书,拟证明泗阳钻石年代在其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8、泗阳钻石年代宣传、营销资料(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3568号公证书14页,团购打印件共13页,侵权对比表3页),拟证明泗阳钻石年代使用与钱柜公司“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外宣传、营销,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
该组证据证明泗阳钻石年代在其经营及宣传过程中,擅自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泗阳钻石年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钱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组证据:9、钱柜及大陆钱柜宣传册12页、照片6页、报刊杂志23页、公司执照4页,证明“钱柜”系列商标使用情况及经营规模,以及涉案注册商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10、商标许可使用合同7份共14页、商标许可费支付凭证14411号5页、发票12441号5页,证明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约为85万元/年/家。
11、泗阳钻石年代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经营内容、租房合同、娱乐经营许可证),证明泗阳钻石年代的经营规模,面积2252.79㎡,年租金约38万元。
12、取证消费(77元)。
13、公证费发票(1100元)。
14、交通食宿费发票。
15、查档费、邮寄费及彩扩费发票。
16、彭刚代表钱柜公司与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该组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社会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钱柜公司的商标许可费约为85万元/年/家,泗阳钻石年代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钱柜公司的合法权益。
钱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泗阳钻石年代的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9不予认可,钱柜公司不是知名企业,“钱柜”系列商标只是普通商标,在江苏省影响较小。
对证据10不予认可,钱柜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范围都是大城市,在经营规模、场次以及消费人群等方面远远超过县城,不能以此作为参考。
对证据11不予认可,营业场所两千多平方米是指建筑面积,泗阳钻石年代的经营范围主要在三楼,实际使用面积没有这么多。
租房合同是为了工商注册而临时撰写,实际租金远低于38万元,而且合同期限是2009年-2014年,不能证明2015年的租金。
对证据12认可,能够证明泗阳钻石年代每天的营业额很小、侵权行为轻微。
对证据13不予认可,应该提供公证费的正式发票。
对证据14、15不予认可,这些维权费用应当由钱柜公司自己承担。
对证据16不予认可,钱柜公司仅有委托代理合同没有正式的发票,而且三万元已经远远超过律师收费标准。
本院认证意见:关于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泗阳钻石年代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关于第三组证据,钱柜公司提供了证据10、11、12、13、14、15、16的原件,本院经审查对证据10、11、12、13、14、15、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泗阳钻石年代对证据9不予认可,认为钱柜公司不是知名企业,“钱柜”系列商标是普通商标,本院经审查,对证据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钱柜公司是否为知名企业,“钱柜”系列商标的知名度问题,将在下文详述。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泗阳钻石年代应如何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经审理查明:钱柜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6744917号“”等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等。
上述“钱柜”系列商标经钱柜公司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泗阳钻石年代全称为“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于2009年9月17日取得工商登记,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峰,经营范围为卡拉OK娱乐。
2015年2月4日,钱柜公司向江苏省泗阳县公证处(以下简称泗阳县公证处)申请对位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与繁荣中路交叉口的恒大国际广场大厦三楼的“罗马钱柜KTV”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下午17时05分左右,泗阳县公证处公证员陈刚与公证人员某随同夏芬前往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与繁荣中路交叉口的恒大国际广场大厦三楼“罗马钱柜KTV”店内,夏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共消费77元,取得刷卡打印票据一张及盖有“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印鉴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以及两张订房卡。
在消费期间,夏芬对店内、包间以及播放器显示的广告页面等状况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22张。
根据照片显示,该店在招牌上标有“罗马钱柜KTV”、店内装修装饰及播放器显示广告页面多处标有“罗马钱柜”。
2015年2月17日泗阳县公证处出具(2015)宿泗证民内字第182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进行公证。
2015年1月27日,钱柜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以下简称黄鹤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网页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黄鹤公证处公证员尤东和公证员助理甘伟及钱柜委托代理人夏芬于同日上午9:50在该处公证室三室,在公证员尤东和公证员助理甘伟的监督下,由夏芬操作该房间内尤东的台式办公电脑,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
其中包括登陆www.dianping.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宿迁,搜索“钱柜”,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的“罗马钱柜”,浏览相关页面、照片及评论,并保存部分网页,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
登陆www.meituan.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宿迁,在“团购”中搜索“钱柜”,点击浏览结果中的相关信息,并保存部分网页,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
登陆www.nuomi.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宿迁,搜索“钱柜”,点击浏览结果中的相关信息,并保存部分网页,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
通过点击浏览结果中的相关信息,显示“罗马钱柜量贩式KTV”,地址:宿迁市泗阳县淮海东路29号(恒大国际广场3楼),联系电话0527852××××7。
本院认为:钱柜公司系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6744917号“”商标的注册人,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泗阳钻石年代在经营中使用“罗马钱柜”的门头标识,与原告注册的“钱柜”系列商标构成相似,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钱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钱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泗阳钻石年代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泗阳钻石年代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据钱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泗阳钻石年代的侵权行为性质和经营期间、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钱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适当考虑“钱柜”商标许可使用费,酌情确定泗阳钻石年代赔偿钱柜公司十五万元。
因钱柜公司未能证明钻石钱柜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其商标商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故其要求泗阳钻石年代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泗阳县钻石年代娱乐城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白 金代理审判员 张立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