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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9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90-1号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

被告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海泉。

被告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

负责人蒋世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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