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龚富祥,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义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
法定代表人:莫沛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玉婷,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庾国斌,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富祥诉被告东莞市义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富祥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富祥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富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富祥负担,另退回原告龚富祥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