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号建筑XX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XX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XX街XX路XX号X幢XX楼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