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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储其元与宜兴市泰和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53号
案件名称253储其元与宜兴市泰和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储其元,宜兴市泰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储其元,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孟元兴、李秋实,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泰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邵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其元与被告宜兴市泰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其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储其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其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3001.5元,由储其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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