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936号罪犯王长沙,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长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长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长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长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