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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寿光城北加油站、王元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34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寿光城北加油站、王元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寿光某某加油站,王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4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41号。

负责人:朱玉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某某加油站。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寿光某某加油站、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以当事人之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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