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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62号
案件名称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女,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某、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郑某多次从广州市天河区路边的假货摊以低价进货一批假冒adidas牌商标的服装在其所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金纺服装城C-150-151档口进行销售。

2014年12月9日,公安人员在该档口抓获被告人郑某,并缴获了假冒adidas牌运动上衣101件,运动裤654条。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确认,以上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上衣101件、裤子654条不是阿迪达斯公司生产,是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缴获的假冒adidas牌运动上衣101件,运动裤654条价值人民币2990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物品照片指认,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湛霞价认字(2014)298号鉴定结论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函,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990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对价值提出异议的辩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缴获的假冒adidas牌运动上衣101件,运动裤654条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为人民币299093元。

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adidas牌运动上衣101件,运动裤654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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