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葛市国才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张庄附近。
经营者:孙国才。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国才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