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经营者李晓宇,女,汉族,住瓦房店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被告瓦房店三联糖酒经销处,经营场所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
经营者姜英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乐哈哈超市、瓦房店三联糖酒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