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奥腾公司(Altium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贝尔罗斯区明娜克劳斯街3号(3MinnaCloseBelrose,NSW2085,Australia)。
首席执行官AramMirkazemi。
委托代理人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腾公司诉被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奥腾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