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833号原告娄志永,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16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燕燕,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志永与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志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志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志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