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98号
案件名称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98号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RandallScottHyne,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舒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傅广娣。

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舒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系EMPORIOARMANI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号为302203。

商标权人授予富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关EMPORIOARMANI商标在男装和女装手表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

原告作为富思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得EMPORIOARMANI商标在男装和女装手表的独占许可,有权进口并在中国大陆分销EMPORIOARMANI品牌手表,并以自己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裕云手表专卖店”名义在天猫网注册商铺(http://yuyunshoubiao.tmall.com)销售EMPORIOARMANI品牌手表。

2013年9月,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该网店购买了带有EMPORIOARMANI商标的手表,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3022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

二、被告在天猫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2万元。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0220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是“EMPORIO+鹰图形+ARMANI”商标的权利人;

2、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与富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独占许可协议、富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的独占许可协议,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对第302203号注册商标的独占性商标权益;

3、(2013)沪徐证经字第8084号公证书、(2014)沪徐证经字第339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及销售数量;

4、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给李伟基的授权书及李伟基对公证购买的商品所作的鉴定报告,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5、原告自行对被告的天猫网店所作的截屏(2014.11.14),证明被告已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为3,024只;

6、原告的价格证明及与被告的价格对比,证明被告以远低于原告正品的价格销售涉案手表,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除证据5外均有原件,且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证据5的相关截屏,因未经公证,且现已不能登录被告网店,无法核实,本院不能予以采信。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意大利吉尔罗·阿麦尼有限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302203号“EMPORIO+鹰图形+ARMANI”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6类(国际分类为第14类):钟、表和计时器。

注册有效期经续展为自198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止。

2011年2月6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02203号商标转让至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

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甲方)与富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先后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二份,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全球范围内“EMPORIOARMANI”商标在手表类别上的独占许可权(包含中国大陆地区的第302203号注册商标);

对于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第3022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乙方有权将协议约定的独占许可权和其他权益授权给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一份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2月6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第二份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富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随后与作为乙方的原告先后订立了二份独占许可协议,约定原告为中国注册的第302203号注册商标在手表类上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独占许可人,对于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第3022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份协议的有效期先后为自2011年2月6日至2014年10月29日止和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被告成立于2012年1月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含电子商务、电子产品、手表的批发零售等。

2013年9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怡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一台已进行清洁性检查的电脑登录天猫网(http://www.tmall.com),搜索“裕云手表专营店”的相关网页并在该网店购买物品,由公证处对打开网页及购买物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8084号公证书。

公证书的截屏打印显示了如下内容:1、键入“裕云手表专营店”后搜索显示:店铺名称为裕云手表专营店,该店展示了多款手表,在展示的所有手表左上方有“老鹰图形+ARMANI”标识,展示的所有手表上均有“老鹰图形”及“EMPORIO+鹰图形+ARMANI”标识,展示的所有手表下方有型号及价格,并注有月销量和累计评价。

2、点击“进入店铺”后,将鼠标放置在“店铺”,显示有“公司名: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往下拖动滚动条会显示相关的商品广告、新店开业促销降价广告及相关促销手表的展示等,并在品质保证中承诺所售商品均为官方正品。

3、点击“本店所有商品”并向下拖动滚动条,显示所有在线销售的商品均为手表,在展示的所有手表左上有如上1所述的标识。

4、点击“ARMANI阿玛尼手表男表AR0389AR1648AR0398”,显示了相关型号手表的具体描述介绍。

5、对上述型号的手表点击“立即购买”并“提交订单”后“确认付款”,完成购买。

2013年9月2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永嘉路XXX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顾怡从快递员手中接到订购的“ARMANI阿玛尼手表男表AR0389AR1648AR0398”一件及发票一张,顾怡折开包装,取出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封存。

照片显示:该商品的外包装、吊牌、商品本身均有“EMPORIO+鹰图形+ARMANI”标识。

发票内容为“销售方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单价1199元”等,并盖有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3年10月3日,李伟基对上述从“裕云手表专营店”购买的手表作了鉴定,结论为不属于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产品。

李伟基系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指定的鉴别“EMPORIOARMANI”(中国的注册号为302203)手表的人员,持有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的授权书。

2014年5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世琪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一台已进行清洁性检查的电脑登录淘宝网(http://www.taobao.com),搜索“裕云手表专营店”的相关网页,由公证处对打开网页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3393号公证书。

公证书的截屏打印显示了如下内容:1、点击“裕云手表专营店”字样链接,显示该店在天猫网,将鼠标放置在“裕云手表专营店”,显示有“公司名: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往下拖动滚动条会显示相关的商品广告及相关促销降价手表的展示等。

2、点击“本店所有商品”链接,并按“销量”降序排列,显示相关商品页面,在展示的每款手表左上方有“老鹰图形+ARMANI”标识,展示的每款手表均有“老鹰图形”及“EMPORIO+鹰图形+ARMANI”标识,展示的每款手表下方有型号及价格,并注有总销量和评价,在每款手表的具体信息中,又标注有月销量、累计评价、库存。

销量最高的一款表的总销量达788只,库存1,771件,有数款手表的销量为0,但均显示有库存。

经统计,至此期间,被告共销售2,609只手表。

本院认为,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作为第302203号“EMPORIO+鹰图形+ARMANI”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审理要点在于:开在天猫网涉案的店铺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及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有充分依据。

关于涉案店铺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依法享有第302203号“EMPORIO+鹰图形+ARMANI”的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在天猫网注册的名为“裕云手表专营店”的商铺(http://yuyunshoubiao.tmall.com)大量使用带有“EMPORIO+鹰图形+ARMANI”的标识销售手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于“EMPORIO+鹰图形+ARMANI”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根据该店铺在天猫网上的认证及其开具的发票,系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

商标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具有识别或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公众往往会通过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

商标法不仅维护商标权利人凝集在商标中的商誉,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手表与原告“EMPORIO+鹰图形+ARMANI”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相同,且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宣传、销售手表时直接使用“EMPORIO+鹰图形+ARMANI”标识,使消费者对手表的生产者、销售者产生混淆,误认为销售的是原告的“EMPORIO+鹰图形+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第302203号“EMPORIO+鹰图形+ARMANI”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且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的网店宣传使用“ARMANI”及“鹰图形”标记,所销售的手表也带有“鹰图形”标志,与原告第302203号“EMPORIO+鹰图形+ARMANI”商标近似,从而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比对。

“ARMANI”与“EMPORIO+鹰图形+ARMANI”进行比较,虽在注册商标“EMPORIO+鹰图形+ARMANI”中也有“ARMANI”这几个字母,但这几个字母仅是注册商标“EMPORIO+鹰图形+ARMANI”中的一小部分,视觉差异较大,不能构成近似。

同理,“鹰图形”与“EMPORIO+鹰图形+ARMANI”进行比较,也不能构成近似。

故原告该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有充分依据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至2014年11月14日的销售额达300多万元,销量计3024只。

被告的销售价远低于原告正品的销售价,根据被告的销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要远大于被告的销售额。

现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通过查明的事实,被告至2014年5月27日,其网店显示已销售各款侵权手表2,609只,单价从980元到2,560元不等。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量3,024只,因被告的涉案网店已关闭,无法核查,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虽然该些数据不能精确计算出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获利额,但可证明侵权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数额较大。

被告店铺经天猫网认证,并在品质保证中承诺所售商品均为官方正品,所销售的手表使用了“EMPORIO+鹰图形+ARMANI”标识,售价虽远低于原告,但大多商品单价均在千元以上,能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正品,从而购买了被告的商品,而不再购买原告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虽然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额,但结合原告的价格,被告的销量,其损失应该较大。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

被告的经营规模;

被告的销售量;

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

侵权商品的价值等酌定赔偿数额。

故本院根据案情,酌定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将根据本案的案情、诉讼标的、前期调查的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及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在天猫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必要性。

原告未提供其商誉遭受损害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金额足以弥补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且被告在天猫的网店经原告确认已不再经营,相关公众不会再有混淆之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天猫网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022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7,960元由被告上海裕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刘仲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