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群发卫浴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法定代表人:蔡旭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
住所地:德国瓦尔达赫塔尔72178,克劳斯,菲舍尔大街l号。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菲舍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光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群发卫浴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群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下称费希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2××××.2)纠纷管辖权��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本案为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件,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群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裁定驳回群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群发公司负担。
上诉人群发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管辖权可依照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真相,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
综上所述,恳请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费希尔公司以上诉人群发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侵权行���地、被告住所地潮州市×××××辖区,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群发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群发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