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24-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洛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
法定代表人:项玉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洛欣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