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大拇指超市。
经营者:刘莉。
委托代理人:于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大拇指超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大连市西岗区大拇指超市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业经大连市西岗区大拇指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大连市西岗区大拇指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