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40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73/R号(FIRENZE(FI)VIADEITORNABUONI73/R)。
代表人:莱.迪维莱克.莱米.米卡埃拉,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华盈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石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慧。
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晖,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被告福州华盈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5日,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