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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燕青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6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高燕青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燕青,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燕青。

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

经营者:吴静环。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燕青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以下简称世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燕青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燕青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高燕青撤回上诉;

二、准许高燕青撤回起诉;

三、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高燕青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高燕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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