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燕青。
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
经营者:吴静环。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燕青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世博文体用品批发商行(以下简称世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燕青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燕青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高燕青撤回上诉;
二、准许高燕青撤回起诉;
三、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高燕青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高燕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