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慧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卞慧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