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7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个体经营者。
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个体经营户帮工。
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个体经营户帮工。
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毕某、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燕宏,被告人蒋某、毕某、韩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起,被告人蒋某在本市上城区清江路124号四季星座网精品男装批发中心125号档铺经营实体店以及旺旺名为“天衣伦”、“wangtenglei”的淘宝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t恤。
被告人蒋某本人负责相关商品进货、定价及网店的日常管理、接单等工作,并雇佣被告人毕某、韩某负责配货、打包发货工作。
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蒋某经营的实体店以及淘宝网店以每件6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销售假冒“ck”、“hermes”、“givenchy”、“a&f”以及“prada”等注册商标的t恤金额至少达人民币291053元。
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清江路124号四季星座网精品男装批发中心125号档铺抓获被告人蒋某、毕某、韩某,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t恤共计3190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毕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淘宝网交易记录、淘宝网店销售金额统计表、拼包登记表、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权利证明、hermes鉴定证明、givenchy鉴定报告、prada鉴定书、ck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毕某、韩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毕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毕某、韩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3190件以及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