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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718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理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80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敬群,总经理。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乐扣乐扣公司)诉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天通仟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乐扣乐扣公司诉称:乐扣乐扣公司为ZL20103024213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索赔等。

2014年5月,乐扣乐扣公司发现由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袁安国摊位销售的收纳箱侵犯了乐扣乐扣公司专利使用权。

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由天通仟美公司经营管理。

天通仟美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乐扣乐扣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天通仟美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天通仟美公司赔偿乐扣乐扣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乐扣乐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用、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乐扣乐扣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扣乐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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