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业兴大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496号
案件名称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业兴大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业兴大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业兴大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业兴大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5年10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常国、宋国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宏、何怡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经过专利权人徐崙的合法有效授权,享有第2415687、241677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五年。

原告在其“大象牌”两寸、三寸灌溉用过滤器中实施了以上设计。

近年来,“大象牌”过滤器在云南的市场占有率颇高。

2013年冬季至2014年春季原告在昆明地区销售两寸过滤器5806台,销售额人民币1730940元。

2014年底至今,正值大棚种植旺季,即包括两寸过滤器在内的节水灌溉用品的销售旺季,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滇丰”牌过滤器,与原告的大象牌过滤器有类似的包装,相同的外形、内部结构、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独占实施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停止侵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产品的外观存在明显差异,大象牌外壳不透明,滇丰牌外壳透明,便于观察水质,滇丰牌壳体凸起的加强环比大象牌多一道;

2、原告主张赔偿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的陈述,本案的争议问题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如是,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云南业兴大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三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证明原告经专利权人徐崙的授权,享有专利号为201230640634.5的外观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第四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2013年4月24日徐崙取得专利号为201230640634.5的过滤器的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组:商标注册证,证明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一类别产品;

第六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专利服务费发票,证明专利号201230640634.5的过滤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

第七组:公证书、2寸手动碟片过滤器使用说明、3寸手动碟片过滤使用说明、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所生产的滇丰过滤器与专利号为201230640634.5的过滤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相类似,侵犯了原告对于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针对答辩意见,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滇丰牌过滤器照片,证明滇丰牌过滤器在外观设计上与大象牌过滤器有明显不同;

2、昆明地区2009年-2014年降水量数据,证明2014年昆明地区降水量远多于2009年至2013年。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2月12月19日,徐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过滤器(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3年4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640634.5。

专利权人徐崙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徐崙授权原告独占许可实施ZL201230640634.5,授权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ZL201230640634.5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整体形状,主要是外观结构和形状,整体形状为圆柱形,中间有白色金属环,上部为螺旋状。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5年1月21日,原告申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玉洱公证处到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桔乡路的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特约经销商处公证购买了外包装印有“滇丰”等字样的过滤器一台,在包装箱内取得《产品合格证》和《2寸手动碟片过滤器使用说明》各一份,并从该店铺当场取得收据一张。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过滤器侵犯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拥有“过滤器(2)”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将原告专利图片上的设计要素与被诉侵权产品图案设计要素进行比对,可以看出:两者形状均为圆柱形,中间有白色金属环,上部为螺旋状。

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两者整体美感相近似的印象。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专利权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范围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主张成立,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业大兴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640634.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云南业大兴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宝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云南业大兴润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