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89号原告陈玉华,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荣(曾用名XX),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石西博凯板厂,经营场所邢台市开发区石西村。
经营者史爱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王正荣、开发区石西博凯板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