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玉华等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689号
案件名称陈玉华等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华,王正荣,开发区石西博凯板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89号原告陈玉华,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荣(曾用名XX),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石西博凯板厂,经营场所邢台市开发区石西村。

经营者史爱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王正荣、开发区石西博凯板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