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福兴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辽宁省。
经营者张宝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福兴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