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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武义城欣扑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博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11号
案件名称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武义城欣扑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博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武义城欣扑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博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楼勤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城欣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水伟,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博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彭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学军,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城欣扑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博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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