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正赛,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正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本院送达起诉状期间,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祝正赛送达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