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知初字第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前前,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亿强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经营者:魏亿强,系该眼镜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兆芳,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亿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