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新华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新苑路77号。
投资人:赵锡锌。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新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