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罗以芳、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43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罗以芳、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罗以芳,周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43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迈克尔·布尔克)。

委托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以芳,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安徽省。

被告周坤,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罗以芳、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送达传票且原告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