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慧莹,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商业广场*******号。
上诉人樊慧莹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商业广场t05、t07号,该址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樊慧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樊慧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樊慧莹上诉称: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二、原审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虽然经营地在天河区龙洞,但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在天河区,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三、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由于不能查清侵权行为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上诉人樊慧莹身份证登记住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碧翠一巷1号,对于上诉人樊慧莹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的工商登记地址及樊慧莹公民身份地址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樊慧莹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