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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津县花旗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德中民初字第181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津县花旗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花旗蛋糕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花旗蛋糕店。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南城街297号。

经营者:王为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花旗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津县花旗蛋糕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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