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347号原告重庆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七村(电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849568-1。
法定代表人陈有胜,重庆建能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光耀,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正岚,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庆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351-6。
法定代表人姜泳,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花村桃花滩社,组织机构代码59228636-3。
法定代表人何邦国,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钰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55904769-4。
法定代表人胡铁,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康斯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二路116号海德旭园B区2幢1-13,组织机构代码59054184-2。
法定代表人许勇,职务不详。
被告张军,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许勇,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钰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康斯登工贸有限公司、张军、许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