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黄飞达,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蔡丽杭、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江福锦银饰店(经营者吴学锦),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78号福州特艺城6层33店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与被告福州市台江福锦银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被告福州市台江福锦银饰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