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明煌灯饰店。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明煌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