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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新桥店、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67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新桥店、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新桥店,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6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新桥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陈英。

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文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新桥店、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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