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5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庞军,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生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新谊机电经营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楼杏荪。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生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新谊机电经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晓峰审 判 员 金 滢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