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显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纳仕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北围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庞浩泉。
被告:广东银河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北围工业区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庞浩泉。
被告:茂名市富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三路茂名银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馆首层6号。
法定代表人:阮梅。
被告:茂名市城区丰富摩托车商行,经营场所:茂名市油城三路300号大院1、2、3首层7号房,经营者:黄金玲,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嘉纳仕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银河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富富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丰富摩托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