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章日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美恩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立伟。
被告南昌真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熙。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平阳美恩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真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浙江平阳美恩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盟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