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38、154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汪向阳。
被告深圳市给力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下围园路口文浩商务大厦******v>法定代表人刘泽时。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二案二审受理费共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