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958号申请执行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电信实业大厦**房间iv>法定代表人:高振远。
被执行人: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南4-7部位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毛杰。
被执行人:许志强,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余世航,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联系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朱培旭,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黎达文,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志强、余世航、朱培旭、黎达文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志强、余世航、朱培旭、黎达文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许志强、余世航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