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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文龙、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谢宝章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221号
案件名称陶文龙、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谢宝章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陶文龙,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谢宝章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21号原告:陶文龙。

原告: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文龙。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国中。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骏。

被告:谢宝章。

委托代理人:徐纪先。

委托代理人:张永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龙、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宝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龙、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陶文龙、上海创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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