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886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邵坤。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玉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