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育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陈科科人民陪审员 龙慈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