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知民初字第7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715712-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凯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群芳,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虹公司)与被告赖群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凯虹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凯虹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凯虹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