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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泽后与章国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428号
案件名称宗泽后与章国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宗泽后,章国荣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428号原告:宗泽后。

被告:章国荣。

原告宗泽后为与被告章国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1月22日,原告宗泽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泽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泽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宗泽后负担。

原告宗泽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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